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涉外法律服务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健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比较匮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外交工作大局,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努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
坚持创新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丰富服务载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业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四)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以及新的商业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五)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适应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努力做到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开展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咨询服务,帮助中国企业和公民了解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依法依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积极参与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六)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适应推动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需要,为我国对外开展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协助我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则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协助我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则处理外交领事事务。
(七)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维护地区安全。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
四、主要措施
(八)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商务主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对外经贸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把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予以推介。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高校现有的22个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作用,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参加当地执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九)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出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制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律师协会要采取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我外交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涉外军事法律人才培养,为军事力量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快落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
五、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军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