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部下放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由全国统一定价调整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截至6月3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保障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落实今年3月12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集中采访,回应“天价鉴定费”问题时提出的“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标准”的具体举措。目前,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62号),哈尔滨市已于今年2月1日执行了新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此前黑龙江省关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即黑价联[2012]4号文件已于2月1日废止。
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出台的新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做出了相对的差异化调整,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收费水平要明显比欠发达地区高一些。
2015年6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从中央部委下放到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出台本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下放定价管理权限,一方面,可以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体现地区差异,更加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符合人民群众支付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价格调整更方便易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在2009年制定过一个收费标准基准价,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太大,多年没有进行调整。以一个省(区、市)为单位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及时监测成本变化、供需关系变化情况,当地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发挥价格调节器作用,保持供需平衡,引导鉴定资源合理布局。
据悉,下一步,司法部将对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不断完善收费管理规定,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司法部将协调国家发改委,惩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