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需要统一思想、形成理性认识、进一步树立法治反腐理念。
“零容忍”的反腐理念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表明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此作了重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与腐败现象水火不容的鲜明政治立场和对任何腐败行为、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的法治原则。对腐败的“零容忍”,解决了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对腐败行为惩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强化了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的决心,强化了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养痈遗患的预防腐败思维。目前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中蕴含的良法善治机理、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并举的治理方式,就是“零容忍”理念的重要体现。这表明: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不能简单套用刑事诉讼的思维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有罪追究、无罪保护。显然,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反腐领域。也就是说,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问题必须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因为腐败的衍生大都首先表现于破“德”和破“纪”,只有在这个阶段将其遏制,才是最有效的防范。这也是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合署办公、一体运行的法理基础。
“零容忍”的反腐理念是法治反腐的基本认知。践行这一理念,就要完善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加快构建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立融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于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应着眼于增强惩治腐败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着眼于增强惩治腐败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着眼于增强惩治腐败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纪法共治”的反腐理念
中国特色的反腐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党纪是防腐的戒尺,国法是惩腐的利器,法治反腐必须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一方面,党纪严于国法,并保障国法实施。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决定了党员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能够切实的执行。另一方面,国法高于党纪,并强化了党纪效能。党纪是限制党内的,适用范围要小。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就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一般而言,“老虎”“苍蝇”们落马之后,走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法律程序。虽然很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的仅做免职处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但却已是违纪。而那些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国法处理的人,其行为触犯了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只有适用国家法律,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是对党纪惩治功能的强化。
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党内法规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们较之西方国家更有特色的部分。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纪主要对违反道德和纪律的不廉洁或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适用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剥夺违纪者一定时期内的党内任职甚至党员资格,促进全体党员道德品质的培育和自律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党纪的约束作用,对引领全社会形成守法护法意识有着重要意义。国法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主要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实现罚当其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充分发挥党纪的先导、核心和主体作用,才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程序法治”的反腐理念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为腐败治理提供专门的程序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目前国家反腐立法的情况看,将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设置在普通刑事法典之中,还难以全面体现以权力侵害为特征的腐败犯罪治理的特殊性,不能充分体现法治反腐的客观要求,以致反腐败法律资源不足,效能不高,这成为制约反腐败法律治理的制约。“程序法治”的反腐认知,不仅指刑事法治的程序规范,而且是强制性监察程序与非强制性监察程序有机结合的法治规范,是体现反腐败斗争规律的特别程序规范。
当下,建立在普通刑事诉讼基础上的程序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腐败犯罪的特殊性,但还难以全面、准确地体现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普通刑事诉讼奉行谦抑、宽缓、非监禁化;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则应秉承从重从严、坚决打击的理念。而且,普通刑事诉讼与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不尽相同,惩治腐败所具有的规范公共权力的核心价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权力人民性的政治意旨是普通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
确立“程序法治”的反腐认知,就要转变普通刑事诉讼的传统观念,充分考虑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只有构建以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政治清明为目的的反腐败程序规范,才能遵循反腐败斗争规律,实现“惩治腐败、廉洁政治”的价值目标。在强制措施、证据采信等规范设计上,考虑到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高智能、高隐秘特点,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并有效解决腐败犯罪的证明标准、建立污点证人与辩诉交易制度、特殊调查手段的执法主体、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反腐败执法国际协作等关键性、瓶颈性问题,从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有效的法治资源,并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衔接,推进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实质正义”的反腐理念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但目前,学术界在法治反腐问题方面还存在思想不够统一、认识不够全面的现象。必须坚持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秉承党的宗旨、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精神来观察思考问题,充分认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满足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以此为考量的逻辑起点,就会对我国法治反腐的未来更加充满信心。
确立“实质正义”的法治反腐理念,就要认清监察反腐与党纪反腐合署运行,是治权治吏严字当头、纪法合力的法治要求。反腐败不仅限于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严厉惩治,而且要体现对违纪违规等涉腐问题的早防早治,解决好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问题、贪腐行为规制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等问题。切实做到从实质正义的法治反腐理念出发,充分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强制手段与非强制手段相并举,违规违法处置与犯罪追诉并行,惩治与预防腐败一体的反腐败客观规律和要求,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惩治腐败。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