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 页 政务公开  基层司法  法治宣传  律师服务  公证服务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狱所之窗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政策法规  预决算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依申请公开
  局长信箱
  投诉举报信箱
  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bet365手机版 >> 公证服务工作信息
如何才能避免房产赠与纠纷?
2017-12-13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父赠女房未过户
    去世后房归谁?
    老林老张夫妇和女儿女婿合买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这套房中。2006年12月,老夫妻和女儿夫妇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老林、老张夫妻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女婿;老林、老张夫妇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
    2007年4月,老林去世。老张和女儿女婿拿着赠与协议书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老林的继承人必须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可老林的儿子大林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就是几年。2016年底,女儿小张夫妇将母亲老张、兄长大林告到当地法院,要求两人协助过户。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老张、大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员提示:办理房屋赠与登记得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已领取房屋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与登记。许多市民误认为有了赠与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赠人的,但这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准的,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具备债权效力。
    父赠房给他人
    女状告公证处索赔败诉
    林女士的父亲已于1999年去世。1973年时,因为人多房少,林女士的父亲与伯父两家共13口人按照当时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共同申请建房土地。之后,林女士离开厦门学习、工作。如今她准备退休回乡养老时,却得知房子已经被父亲通过公证赠与他人。获知房产已经被赠人后,林女士很生气,而且办理公证一事她毫不知情。于是,林女士将曾为房产赠与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证处赔偿损失35万元。林女士认为,当时公证处出具房产赠与的公证书违背了客观事实。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自1992年房屋翻建后,房屋产权人只有林女士父亲一人,之后办理公证赠送给家族亲属共4人。1994年时,林女士的父亲是自愿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公证处在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公证员提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房产赠与公证中,公证处只对有关房产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房屋产权的其他约定,并非公证处能够审查、认定及实质处理的范畴。实际上,讼争房产产权的赠与转移最终也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办理的。而且,本案当中,林女士未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赠与行为并非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张公证处违背事实出具公证书、需赔偿其损失3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闭】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网站地图 | 访问次数:
Copyright 2008-2009 bet365手机版版权所有.维护单位:bet365手机版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 邮编:150036
联系电话:0451-85891047 黑ICP备 09096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