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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对农民工甘某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2018-01-04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2008年甘某某与老伴孟某某从吉林省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双合屯到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从事保洁员工作,清扫楼道,每人每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干就是近10年的时间。2017年1月22日凌晨甘某某、孟某某共同清扫兴建街741楼-745楼楼道卫生和庭院卫生,5时30分左右,甘某某在清扫742楼卫生时突发疾病晕倒,当时正好遇到外出锻炼的住户帮助看护甘某某,孟某某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将甘某某送到哈尔滨二四二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在送往医院抢救期间,共花销医疗费1600余元,甘某某死亡后,尸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由于家属没有与某某保洁大队达成赔偿协议,尸体一直没有火化。
    2017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编号为1701220201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为甘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决定书下发之后,孟某某立刻找到某某保洁大队,某某保洁大队让找上级主管部门某某街道办事处,孟某某多次找到的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赔偿金得政府财政出钱,只有视同工伤决定书没有具体数额无法赔偿,必须走法律程序。如果有法律部门的裁决书,某某保洁大队一定赔偿。因为孟某某没有得到赔偿,死者甘某某的遗体一直没有火化。
    2017年3月27日,孟某某求助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主任陈秀荣接待了孟某某。孟某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后,情绪激动,一度要将死者甘某某拉到区政府门前,想通过信访得到补偿,陈秀荣主任耐心听取孟某某的诉求,开导孟某某,讲解、宣传法律,引导孟某某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得知死者还没有火化,耐心作孟某某工作,死者应当入土为安,可是孟某某还是心有余悸,不同意火化尸体,但同意走法律程序。陈秀荣主任了解到甘某某、孟某某系农民工,在城市打工近10年的时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亲自为其代理。
    经过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承办律师认为案件的焦点为:一、甘某某与某某保洁大队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适用人身损害损赔偿还是工伤赔偿;三、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承办律师为孟某某分析了案情,并征得其同意后为其书写仲裁申请书,向平房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请求事项如下:一、给付丧葬费25,890元,二、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三、医疗费1611元。
    案件起诉到平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后,某某保洁大队提出甘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过高,根据黑龙江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03元,死亡赔偿金应为484,060元。某某保洁大队认为甘某某与某某保洁大队系劳务关系,故某某保洁大队对甘某某应当按照人身损害损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
    平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下发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37号仲裁裁决书,以甘某某于1958年10月出生,死亡时年龄58岁,超过法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由,对申请人孟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孟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裁决下发后,引发孟某某的强烈不满,孟某某表示要上访维权。孟某某不将死者火化,就是有后顾之忧,如果得不到赔偿,就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做出不理智的事情。看到孟某某的苗头,承办律师陈秀荣,主动找到孟某某了解思想动向,多次与其沟通,引导孟某某继续走法律程序。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孟某某放弃上访的念头,决定继续走法律程序维权。
    2017年5月3日,孟某某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将案件起诉到平房区人民法院,并接受陈秀荣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案件审理当中,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甘某某与某某保洁大队之间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系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较高,如果系劳务关系适用人身损害损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远低于工亡补助金。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法院办案人沟通、交流。经过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领取退休进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本案中,甘某某虽然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是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又未领取退休金,所以其与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确认其与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之间为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认定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甘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甘某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甘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甘某某想近亲属孟某某主张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赔偿丧葬补助金25,89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甘某某发病后共发生医疗费1611元应由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赔偿。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哈尔滨市某某保洁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孟庆忠丧葬补助金25 890元;二、被告哈尔滨某某保洁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孟庆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 320元;三、被告哈尔滨某某保洁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孟庆忠医疗费1 611元;四、驳回孟庆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下发后,受援人孟某某对法院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援助律师陈秀荣的援助工作也非常认可。孟某某认为法院维护了老伴甘某某的合法权益,主动将死者甘某某的尸体火化,让其入土为安。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法院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孟某某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矛盾激化,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工伤赔偿案件,但因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工伤赔偿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导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进而引发矛盾激化,由于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正确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关键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如何认定的问题,实践当中认定存在分歧,经过仲裁的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到一审判决全部支持诉讼请求,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当中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驳回全部请求到法院判决给付各种补偿金达70元万元,为本来就非常困难的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因为原告孟某某脑梗多年,由于无钱治疗现病情越来越重,能得到这笔补偿金,为他今后的生活燃起了希望。作为承办律师,为自己在本案中的努力和付出感到非常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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