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居民宫某某法律援助申请,称自己身患癌症已经晚期,仅有的70,000元救命钱,被自己的亲属以借的方式骗走,无法追回,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查, 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宫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刘延光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宫某某患重病又急需钱治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情绪特别激动,法援中心立即进行指派。承办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立刻赶到法援中心对宫某某进行接待,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宫某某的介绍,基本案情为:宫某某的亲属林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和9月16日,在宫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40,000元。林某当时向宫某某承诺自己在银行的100万元定期存款在2014年11月份到期后,马上就还给宫某某,并在2014年9月20日给宫某某出具了一张70,000元的欠条。在林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快到的时候,宫某某联系不上林某,并到处寻找,最后通过其他亲属了解到,在2014年10月份,林某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无法见到林某,钱要不回来,宫某某的病情严重,急需治疗。宫某某多次找到林某的父母,求他们替林某还钱用于治病。由于林某的父母担心宫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使林某罪行加重,在2015年7月17日,给宫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承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道外区棚户区的21平方米平房用于抵偿林某向宫某某的借款,该房屋动迁时全部动迁款归宫某某所有。之后,林某于2015年8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2年8个月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由于用于抵偿欠款的房屋地处偏僻、破旧且无产权证,既无法出售也没有任何动迁的消息,宫某某便又多次找林的父母想让他们替林某还钱,但始终未能如愿。后来林的父母为了躲避宫某某,将家搬走并换了手机号。
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真听取宫某某的想法,有针对性的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其分析如何尽快把钱要回来的最佳途径,明确告知相应的风险,对宫某某进行开导和安慰。宫某某表示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让承办律师帮助其找到林某父母,尽快把钱要回来。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随时与宫某某保持电话和微信联系,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到宫某某提供的林某父母住处查找,对其邻居进行走访,了解林某父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到林某父母证明中提到的抵偿宫某某债务的房屋处进行实地走访,了解该房屋能否变卖及何时可能拆迁的情况。同时与林某的其他亲属联系,希望能够获取林某父母的联系方式或准确住址。在了解初步情况后,与宫某某进行当面沟通,进一步告知有关的风险,使宫某某知情和理解,并征询宫某某对采取何种措施维护权益的意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和引导下,宫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在呼兰区找到了林某父母的住处,通过与林某母亲沟通,林某母亲答应只要房屋动迁就一定把钱全部给宫某某。之后宫某某经常与林某母亲通电话,询问房屋是否拆迁的情况。在5月12日通话时,林某母亲说钱是林某欠的,就是房屋动迁了没有林某的书面同意也不能替她还这笔钱。宫某某对突然的情况情绪又极度激动,觉得自己没有活路了。承办律师及时通过电话进行劝导,并提出与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协商争取会见一次林某,让林某签个同意其母亲替其还款的书面材料。
承办律师陪同宫某某先后多次到监狱管理局和监狱,找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于监狱管理制度严格规定,非经林某本人或家属的委托,其他律师无法会见。最后,经过承办律师与监狱管理局的多次沟通,监狱管理局协调监狱部门,只允许宫某某以亲属的身份会见林某,并可以签字。6月15日,宫某某到监狱会见林某,并获取了林某签字的书面材料。
从8月份开始,宫某某对钱能否要回表示很担忧,承办律师通过微信详细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别对林某父母同意用房屋动迁款替林某还债的书面证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帮助宫某某消除心中疑虑。9月初林某母亲同意可以在房屋没有动迁的情况下用现金将林某欠宫某某的款全部还清。承办律师通过微信指导宫某某具体做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9月11日,宫某某最终将70,000元现金全部追回。当天下午,承办律师与宫某某到法援中心,宫某某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撤回了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律师认为:一、本案从表面看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宫某某在借款人林某以经商急需用钱为由向宫某某借款,并承诺自己在银行有100万元定期存款在2014年11月份到期后,马上就还的情况下,自愿将70,000元现金借给林某。但从林某承诺的在银行有100万元定期存款的虚假事实,以及林某因职务侵占刑事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可以分析出林某借款的目的性不纯,并不是经商急需用钱,确实具有诈骗的嫌疑。但宫某某考虑与林某具有亲属关系,不愿意采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解决,只想把钱尽快要回来,以解决无钱治病的困难,这一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宫某某的意见。
二、林某父母在林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以书面形式给宫某某出具证明,承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道外区棚户区的21平方米平房用于抵偿林某向宫某某的借款,该房屋动迁时全部动迁款归宫某某所有。是自愿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对林某所欠债务的自愿承担行为,并且他们向宫某某提出的必须有林某书面同意的材料的条件得到了满足,林某的父母就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宫某某可以就林某的欠款向林某的父母主张权利。林某父母将林某所欠的70,000元钱,全部归还给宫某某,是履行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清偿义务。
三、该案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由于林某是服刑人员,宫某某可以在住所地法院起诉,把林某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亲戚关系,使得受援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有诸多考虑,为承办律师的援助工作增加诸多难度。最后,本案虽然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或者通过报刑事案件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但是,通过承办律师的认真细致的工作,不厌其烦的耐心引导,最终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法律援助的及时性是法律援助效果的基础。该案中,承办律师接到通知及时赶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受援人,讲解法律知识,提出法律意见,不但稳定了受援人的情绪,也使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将要给她带来的帮助产生确信和信心,受援人就会信赖援助律师、信赖法律援助制度。
承办律师的耐心细致工作能够有效保障受援人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本案中承办律师原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提供援助,这样既符合法律援助的工作要求,承办律师的工作量也相对较少。但由于借款人是被判了长刑的服刑人员,本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受援人胜诉后很难执行,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向受援人提供正确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是法律援助效果的保证。如果通过报刑事案件的方式提供援助,欠款人的父母就不可能愿意为欠款人清偿债务;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胜诉后无法执行,而且受援人是身患癌症的患者,急需的是治病钱,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虽然承办律师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取得的效果是受援人所期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