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5〕6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援助责任,强化援助工作保障,积极扩大援助范围,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努力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方式多样化、申请渠道快捷化、审查程序简便化、宣传形式覆盖化,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1.扩大特殊群体法律援助覆盖面。将维护军人军属、务工者(环卫工人)等群体合法权益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务工者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环卫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受伤造成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类基本事项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基本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自主创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失独家庭人员、接受社会救助人员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告知、申请转交、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刑事和解办理程序工作机制,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二)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1.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深化援务公开,完善服务指南,简化办事程序,拓展服务内容。设立“急事先办”快速通道,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优化服务环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向社区、村屯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完善网络服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远程在线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有效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完善工作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监管,采用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推行办案质量与补贴标准发放挂钩机制,根据办理案件质量确定不同的发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探索法律援助专业化服务模式,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团队。支持高校等法律专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各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管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3.完善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及时解答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理性诉求和依法维权。积极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实现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依托社会救助对象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数据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简化审查程序,倡导当日即时办理。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打造专业化咨询团队,保障热线服务即时畅通。积极运用新兴传播工具,开展手机微信、微博等咨询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方式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强化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1.完善机构队伍建设。理顺人员管理体制,落实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职级待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在岗在位。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机构、法人、经费独立管理。设立“12348”法律服务平台,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工作。完善相关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2.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并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12348”法律服务平台运行所需经费(包括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
3.完善服务场所建设。各区、县(市)要按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场所有关要求,开展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积极在临街一楼设立法律援助接待服务大厅,完善无障碍等配套服务设施,方便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在社区、乡镇等服务大厅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提高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工作协同。通过3年时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服务场所要达到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民生工程督查内容,确保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到位,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强化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公益宣传板(栏),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城管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保证工作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基础建设等事项落实到位。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落实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健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通知辩护(代理)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等工作协调顺畅。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