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市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让更多的经济困难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惠民特性,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方面,补充下列规定:
一、取消户籍地域限制。无论公民的户籍是否在哈尔滨市,只要侵权事件发生在哈尔滨市管辖区域,可到侵权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维权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申诉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放宽经济审查标准。法律援助受援人范围由经济困难家庭(公民)放宽到低收入家庭(公民)。
四、拓展法律援助空间。在公民法律需求较多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让“群众少跑腿、法援多走路”的“一站式”服务。
五、降低特殊案件审查门槛。对一些特殊维权案件,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环卫工人、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等维权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六、降低特殊人群审查门槛。对于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等群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七、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八、开展公证事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可以申请减免公证费。